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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話說:千金難買好鄰居,房子再豪華再高級,一旦碰到惡鄰居,生活瞬間天堂變地獄。現代環境地狹人稠,房屋多為相鄰建築之公寓,即使是獨棟透天設計,仍會有左右鄰居,生活中所產生的聲響,多少都會互相干擾,若不幸遇到噪音不斷的住戶,該如何解決呢?

  早在民國72年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政府就制定《噪音管制法》,甚至,為噪音劃上了標準。除了噪音管制法外,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均有相關規定可以適用。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9條分別明文:「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且分別於第23、24條定有罰鍰之行政罰責任。蓋要適用噪音管制法必先確定該聲音為噪音,而同法第3條業已明文,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所以,通常會透過通知環保署,來判定是否違反噪音管制法,但若為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則會委由較具即時性的警察機關來認定,準此,我們可以知道,遇到噪音時,除了報警外,還可以請環保署來監測,維護自己居住安寧的利益。

  另民法第793條也有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所謂的〝相當〞依照法院實務的看法就是「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此種著重個人主觀價值判斷的標準,較難有絕對的標準可以操作,所以,現今法院會參考「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來作為判斷聲響是否為噪音,但並非唯一的標準,法院還是可以按照個案具體情況而分別作不同判斷。另外,還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來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排除侵害。

  最後,還是不免俗的要提醒大家,民事訴訟法講求的是證據,縱使噪音存在是事實,仍要切記隨時蒐證,例如以錄音、錄影、報警、請環保局來測量噪音等方式,存留證據,才能夠徹底的排除噪音,當然,鄰居相處以和為貴,遇到噪音,還是建議先以溝通的方式來解決,會比較完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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