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的陽光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8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以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若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一百人,在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比例上,就應有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一的比例分配,因此得標廠商之員工總人數應如何計算、據何種標準計算,是得標廠商不得不注意的事項。

  首先,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第1項:「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再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很顯而易見的就是以公司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的人數為計算標準,若有超過100人,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第2款:「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計算應雇用之原住民和身心障礙者之人數,而相乘之後人數未達整數之部分就不予納入計算。

  然而若在公司設有總公司和分公司,而又都以總公司為投保單位之情況下,就會出現是否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之員工人數併同計算的問題,參照101年度四月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九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此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以總公司之名義投、得標:須以總公司和分公司之總人數去做計算。

(二)以分公司名義投、得標:「得標廠商以分公司名義投標,但納入總公司投保者,可檢附投保人數(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及勞工名卡等證明文件,以分公司實際僱用員工總人數計算應僱用原住民人數」,故若是以分公司為投、得標者,得檢附資料證明,並以分公司實際總人數計算。

  上開規定多是政府以保障原住民和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為出發點所訂定,雖制度的完善性和合理性始終不斷被討論,但若現行規定如此,則投標、得標之廠商就不得不注意,以免因一時的疏失而需繳納高額的代金,悔不當初。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