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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兩願離婚,另一種是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就是上法院打官司離婚;所謂兩願離婚,就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離婚的意思。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一般來說,二名證人簽名後,當事人再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但實務上,經常發生證人簽名爭議問題,造成離婚無效的烏龍情形。

  最近又有新聞報導兩願離婚無效的案例,某先生與太太欲辦理離婚,由先生的母親、太太的父親當證人。不過,後來先生主張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都有問題,所以提出確認離婚無效訴訟。新聞指出,先生主張婚後購屋並登記在太太名下,先生說努力工作還房貸,太太卻沉迷網路遊戲。後來,太太提出離婚,並承諾將房子交還給先生處置,先生說忍痛答應離婚,然而太太之後卻避不見面,也未歸還房產。因此,乃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離婚無效訴訟。

  法官審理後,發現先生的母親不識字,也不會寫自己名字,是兒子在證人欄位代簽名字;太太的父親當時中風,也委由朋友代為簽名,搞了半天,兩位證人皆非親自簽名,不發生簽名的法律效力,因此,不符民法第1050條規定。判決認為兩位證人既未親自於離婚協議書上簽章,也沒有確認夫妻兩人均有離婚的真意,兩造當事人雖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仍不發生離婚效力,婚姻仍有效。

  此故,提醒爾後要辦理協議離婚者,千萬注意,證人應親自確認當事人有離婚的意思,並且親自簽名於離婚協議書上,始生證人的效力;而且,就算是證人親簽,最好是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簽名,不要將離婚協議書寄給證人簽名,再寄回給當事人的方式辦理,因為在此情況,證人究竟有無確認及證明雙方有離婚的意思,可能因為證人並未在現場與當事人確認,容易引發證人簽名有效與否的爭議。所以說,證人除了要親自簽名,最好是在當事人面前簽名是最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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