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看到媒體經常爆料很多事情,所以就認為也可以如法炮製,這樣的想法就不對了。基本上,爆料可能會造成被爆料者的名譽受傷害,這時必須基於言論自由和名譽傷害來衡量其利益,若認為要表達的言論自由比較重要,才會有傷害到人家名譽的誹謗罪免責的問題。

  因此,不論基於何種原因在媒體投書或爆料,假若所爆料的內容,是可能造成人家名譽毀損,就可能會有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的問題。但是,有些人會覺得為何還是有一大堆爆料新聞呢?其實,必須就每一件個案的事實作判斷及分析,才會知道這樣的報導是否會有問題,而非一律以新聞報導或知的權利,就免除掉新聞誹謗的問題。如果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觀點,爆料才有其存在的意義,否則就會淪為報復的行為了。

  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由上述規定可知,除非對於所爆料的事,能證明為真實的,否則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再來,就算能證明是真的,若爆料之事只是私德的事,與公共利益沒有關係,這個爆料就還是會構成誹謗罪,簡單講就是人家私德的事,關你屁事,幹嘛給人家爆出去。

  此外,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因此,若以善意發表言論,屬前面幾種情形,也是可以免責,但是善意惡意如何評斷呢?很難。因此,最好的標準,還是以公共利益為判斷標準,例如可受公評之事,就應該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否則私評就好啦!

  由上述內容可知,關於爆料傷害到人家名譽的情況,還是要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判斷刑事責任的適法性。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許還有討論的價值,假若根本就只是他自家的事,不論真假,都不應該給人家爆出來。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講人家是非時,還是稍微想一下是否會構成誹謗罪,否則講出去收不回來,上法院可是很麻煩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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