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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想也知道小孩子不行。

   但是,還有哪些人不行呢?

  先來看一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以下幾種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基本上,自書遺囑不用見證人。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口授遺囑,也是要見證人。

  原則上,成年人都可以當見證人,不過因為基於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等特殊關係,所以法律有規定有些人是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由上可知,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是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的,現在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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