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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台北市政府和日勝生就美河市的仲裁新聞相當有名。據報導,在日勝生案上,市政府可以從日勝生手上多拿33億元,而且之後還不用上法院就能執行,讓人不禁好奇,仲裁程序到底是有什麼魔力,可以做到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的效果?

  原來,依照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根據仲裁結果,原則上當事人不能夠再爭執,並且也可以執之辦理強制執行。並且,仲裁所依據的不僅僅只有法律,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依照仲裁法第31條規定,法律之外,還可以使用衡平原則,也就是仲裁合議庭可以基於情理,其中一方當事人多少還是要負點責任,來改變仲裁結果,這一點與只能依法審判,受到憲法限制的法院不同。再來,仲裁也有個好處就是只要當事人不同意,仲裁程序和結果就不能公開,不像法院判決原則上在網路上都可以查得到,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是特定案件。

  再來,仲裁人的選任,依照仲裁法第9條第1項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去找一個符合資格的仲裁人,然後再由仲裁人公推一個主任仲裁人,三個人組成的仲裁庭來判斷,所以當事人可以尋找較具有專業性的仲裁人,也可以選擇較符合自己需求的仲裁人,在某些事件上,比起法院來得有優勢。

  但既然仲裁有這麼多優點,為什麼不像是法院訴訟一樣常見呢?原來,要開啟仲裁程序,原則上也必須要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就是要有仲裁合意,否則就算一方想聲請,他方也可以拒絕仲裁。例外的情形,則是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時候,例如:政府採購法第85-1條第2項中的強制仲裁條款,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4項所謂「罷工斷頭台」的規定,或是證券交易法第166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證券商間或與交易所間的紛爭,無論有無仲裁合意,都可以進行仲裁。

  在簡介上述規定之後,不知道大家對於仲裁程序有沒有比較瞭解了呢?順帶一提,最近依照國際海洋法公約所組成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所進行、剛出爐的南海仲裁案,雖然稱為仲裁程序,但與台灣仲裁法上的仲裁程序仍有不同,可不要混為一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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