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目前的著作權法刑事責任和商標法不同,原則上均採取「告訴乃論」,如果受害的權利人沒有提告,司法機關不能起訴和審理,除非是昔年美國貿易談判時,特別要求台灣讓步的「光碟條款」,於重製或散布的著作載體是「光碟」的時候,檢察官才要主動偵辦。在「告訴乃論」的限制下,儘管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網路的著作非法傳輸行為越來越多,刑事案件並未等比級數上升。然這個現象,可能要成為過去式了,為了加速推動加入CPTPP的計畫,行政院目前已經通過草案,將部分重大數位侵權行為,修正成為「非告訴乃論」,讓司法機關得主動介入處理,無需等待權利人提告。

  所謂CPTPP,即「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是指在WTO框架下,允許多數會員國自行協議、商定、簽署之多邊貿易協定,有別於WTO協定是全體會員國均適用、雙邊貿易協定僅限於一對一,CPTPP此類多邊貿易協定是限於特定會員國間才生效的。目前CPTPP的成員包含日本、加拿大、墨西哥、馬來西亞、越南、祕魯、澳洲、新加坡、紐西蘭、智利、汶萊,若台灣可以順利加入,則可以與這些會員國建立更密切的貿易關係。   

  行政院目前通過的草案,規定「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及「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害」作為侵權情節重大,若符合上訴三要件的「數位侵權」行為,則從原本的「告訴乃論」轉為「非告訴乃論」,行政院認為如果可以通過草案修法,將對於台灣加入CPTPP有重大幫助。但值得一提的是,力主將著作權法「非告訴乃論化」的美國,目前並非CPTPP的成員國,但行政院可能考慮到美國對CPTPP的影響力,傾向於在修法上順應美國的要求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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