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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10年12月間修正刑法部份條文,一般民眾對於其中一條的修正,絕對要注意,就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關於刑法第140條是針對於「公家機關及公務員侮辱」的規定,以前罵公家機關及罵公務員,都是有罪的,但還不至於抓去關,就算有罪還可以易科罰金,現在是罵公家機關沒罪,但是罵公務員可能被抓去關起來。新法是這樣修的,侮辱公務員罪就「加重刑責」,不過,刪除侮辱公署罪。換句話說,大家要記得,「罵公家機關」沒有罪、「罵公家機關」沒有罪、「罵公家機關」沒有罪!!

  然而,「罵公家機關裡面的人」有罪。而且要加重處罰!

  依照舊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原本罵公務員的罪,因為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去關;但是,新修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變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表示法官是可以判到七個月以上,然後不給易科罰金,直接抓去關(判刑六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

  侮辱公務員罪原本的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已經比刑法公然侮辱罪高很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修法後竟還加重其刑,這樣對社會運動不是更容易造成寒蟬效應嗎?政府是在打壓社會運動嗎?假若社會抗爭活動,緊張衝突升高時,再怎麼激烈也不能罵公務員了,因為很可能被抓去關,以前還不一定呢!

  侮辱公務機關,無罪!
  侮罪公務員,有罪!真奇怪的立法。

  x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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