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發生車禍,可以私底下查詢民眾個資嗎?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關於個人前述資料的取得或使用,不管是公務員或一般人民,都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否則,都有違反個資法疑慮。尤其是過往人民不重視隱私及個資的習慣,經常發生違反個資法情形卻不知道,導致構成相關民刑事責任,才開始緊張了。

  近來,某新聞案例報導指出,有位警察在執行交整勤務時,看見某位民眾駕車行經該處時欲上前攔阻,民眾在停車時,因為不小心使得車輛前輪壓傷該名警員左腳。不過,警員當時未依規定找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處理,而是於隔天下午在派出所內利用警用電腦,以偵辦過失傷害案為由登入戶役政系統,再以追緝查補逃犯為由登入刑事資料系統內,蒐集該民眾的個人資料後,再檢附民眾資料而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結果,檢察官認為這名警察私下查詢民眾的個資,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依據個資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該名警察未符特定目的蒐集民眾個資,其次,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亦非該警察的法定職務,乃被檢察官認為違反公務員蒐集個資之規定。再依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該名員警被檢察官依違反前條規定提起公訴。

  併此說明,一般人應依下列個資法規定,蒐集或使用他人個資,否則也會觸法。
個資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資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總而言之,無論是公務人員或警察或一般人民,若有取得或使用他人個資之情形時,一定注意,必須要符合特定目的,或個資法所規定的目的蒐集或使用,才不會違反個資法。若違反個資法的規定,僅是民事賠償責任還算事小,被認定是刑事犯罪,事情就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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