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事故死亡率較先進國家來得高,故且不論道路設計及交通號誌、標線等硬體因素,其中,關於刑事責任部份,似乎法院判刑過低而無法達到謹慎駕駛的要求,以致人民對交通法秩序的不尊重。
由最近類似案件的判決,可以看得出來。曾獲金鼎獎的知名作家陳柔縉女士,去年騎腳踏車在淡水遭後方外送員騎車追撞致死,新聞報導指出,陳柔縉女士是當代極少數能夠從政治線記者職涯成功轉向,而筆端深入挖掘台灣歷史、人物傳記與民間生活之第一人。然而,針對這起車禍事件,民事沒有賠償和解情況下,第一審法院以被告自首,犯後態度尚可,輕判六個月而得易科罰金,讓吾人對台灣司法看待人命一事,是否過於輕忽呢?類似判決結果,似乎值得檢討。
第一審判決指出,被告肇事後自首,並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而貿然前行,肇致被害人陳柔縉死亡,並使被害人之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實應嚴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雖有意賠償告訴人等損失,但因無力負擔告訴人等所提新臺幣500餘萬元之金額,而未續行調解或和解程序。因此,衡量被告之過失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暨被告相關情狀等,量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事實上,判決既然說該過失致死行為,使被害人之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實應嚴予非難,但為何在未和解情況下,可以判六個月刑度而得易科罰金呢?如果無力負擔五百萬元賠償,然後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判決實務,會讓人誤解如果無力賠償,過失撞死人可以不用關,如此豈符合世間道理?
台灣交通法秩序有夠亂,如何透過交通刑法的改革,達到交通法秩序的維持,以保護人命,是刻不容緩的課題。但是,從現行刑事法實務的類似案例,吾人可以知道,有些駕駛之草率或漫不經心,對人命的不尊重,以致於車禍頻傳,甚至於我們交通事故死亡率是日本好幾倍,或許多少與撞死人不一定會被關這樣的印象有所關聯。像是前述知名作家的車禍死亡案例,家屬不過求償五百多萬元,然後被告表示無能為力,法院就認為六個月刑期是其應有的刑事責任,還可以每日一千元折算易科罰金,等於是只要繳「十八萬元給國家」,就可以不用關,被害人家屬可能只拿到一紙民事判決,實質上卻無法受償,這樣公平嗎?
因此,法院若無法透過刑罰讓人民理解人命無價,草率、不謹慎的交通駕駛狀況,就不易改善。尤其近五年來,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持續上升,再回頭檢視類似這種的判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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