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某些民眾可能懷抱著公務員夢或出於其他目的,使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來扮演成公務員,但須注意上述行為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嚮往著司法官的工作,偽造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字樣及檢察官徽章圖樣的識別證至銀行開戶,被行員識破後報警,之後該民眾遭警方移送法辦,但看到新聞的民眾可能會疑惑,因為日常生活中不乏使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的情境,例如演出戲劇、派對、Cosplay(角色扮演)等,難道上述情境都構成刑事犯罪嗎?

  首先要說明的是,刑法第159條雖處罰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的行為(冒用公務員官銜罪),但構成要件有所限縮,須為「公然」,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然是指「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266號刑事判決),所以民眾如果只是出於興趣,在特定人或少數人面前(例如在家裡)使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就不是公然,不用擔心遭該條處罰。

  再者,該條既然有「冒用」二字,司法實務認為,被告須「主觀上有以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為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才構成該條之罪,回到上述新聞,因為民眾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假造的識別證,扮演成檢察官,確實會使銀行員誤認其身分為檢察官,所以構成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官銜罪,但如果某人只是出於角色扮演、表演需要(演戲、舞蹈)等目的而在表演場所、舞廳、夜店等場合公然使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就不用擔心,因為民眾可以根據某人使用的情境,即可判斷他不是公務員,而不會誤認他具有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會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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