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圖庫3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依憲法第78條、79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有憲法解釋權,另依憲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而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的權力同樣由大法官執掌(憲法第171條第2項),大法官會在解釋憲法後,再來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如確實牴觸憲法,大法官接著會宣告該法律「立即失效」,或為避免法律真空期、給予立法院修法時間的「定期失效」等法律效果。在憲法訴訟法制訂生效以前,上述事項除了依據憲法外,亦依據憲法訴訟法的前身大審法(或大審法的前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相關命令及釋憲實務累積的慣例來進行。

  至於誰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其實立法委員、中央或地方機關皆得在一定條件下提出聲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而與各位讀者最為相關的莫過於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在收到確定判決後,如認為判決適用的法律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由大法官審查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否牴觸憲法。

  憲訴法對於釋憲制度最大的改變即在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這一塊,過往大法官審查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是採抽象審查,即大法官不管個案事實,也不管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僅抽象審查法律本身,以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為例,大法官僅能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卻無法審查法院在個案上如何解釋(例如將「通姦」這一個行為解釋成不包含口交、肛交等非性器官接合的行為)、量刑(例如未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即判最重1年有期徒刑)是否符合憲法,如此將使大法官無法糾正法院在個案上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適用。而憲訴法將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人民除得對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聲請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外,亦得對裁判本身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如認為裁判本身違憲,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憲訴法第62條)。因此,憲法法庭某種意義上也類似第四審,確保憲法對基本權的保障無死角地擴及到個案上,以後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也勢必須考量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意旨,以免判決遭廢棄。

  其實憲訴法對於我國釋憲制度的變革遠遠不只上述如此,但礙於篇幅只能簡單介紹最重要的部份,最後,因為憲法訴訟涉及憲法領域高度專業知識,在言詞辯論程序原則上須委任律師進行(憲訴法第8條)。所以如各位讀者不服確定判決,想要透過憲法訴訟討回公道,建議先找專業人士洽詢,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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