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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報導指出,一位住在新北市的婦人,前年在家門口裝設兩支監視器,其中一支對準鄰居住處的大門及電梯,另一支監視器對準樓梯空間,可說二十四小時全都錄,引起鄰居不滿。鄰居認為婦人的做法,未經同層住戶的同意,造成他每次出門就看到監視器在拍,感覺出入遭拍攝、隱私受侵害而精神痛苦。因此向法院請求婦人要拆除監視器、賠償他精神損害。但婦人辯稱,她是獨居女性,住家大門屢遭不明人士破壞,多次報警都沒改善,架監視器是為了防盜。
本件上了法院,一審雖然判決鄰居敗訴,但是到了二審,卻認為設置監視器固然有其本身目的與用途,惟本案中監視器之設置直接正對鄰居,使其一出門就有被監看的困擾,因此認為鄰居得依民法侵權行為等相關規定,請求婦人負擔侵害隱私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理由在於,法院指出婦人設置監視器維護居家安全與尊重他人隱私間,未採侵害最小方式為之,所以違反了比例原則,而改判婦人拆除監視器並賠償給鄰居一萬五千元作為精神損害。
  從本件案例可以看出,實務認為在自家外裝設監視器並非沒有任何限制,應該要注意監視器所裝設的位置與監視範圍,是否有侵害到鄰居的隱私權之虞而為之,因此在保護自家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尊重鄰居的隱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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