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時,有可能發生疏失而造成公司損害的情況,例如像是貼錯標價或打破物品等等,亦或是違約而產生賠償責任等等,公司得否用員工的薪資來抵扣賠償金額呢?

  基本上,只要涉及員工薪資被扣取的情況,公司特別注意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否則可能被裁罰高額的罰款。像有個案例是這樣子,某保全公司被勞動檢查,發現員工的工資有扣除自行選擇購買制服裝備,還有任職未滿期須扣繳工資等情事,結果被主管機關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該公司乃遭到裁罰。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基本上,不能用薪資來扣抵賠償。

  然而,難道勞工發生損害雇主的行為,雇主也不能求償嗎?其實,還是要個案來論斷如何處理,同時應該依雙方勞動契約內容或工作規則來辦理。因此,並非謂雇主不能求償勞工違法違約行為所造成損害。不過,即令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來論斷,或是在沒有約定清楚情況,對於所謂的求償,還是必須依員工之責任來判斷。不過要注意,假若勞雇雙方對於應負責任及賠償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才有可能合法,假若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就不是由雇主單方面可以來認定,必須依循司法途徑解決,若雇主任意由薪資扣抵賠償,則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的。

  雇主要特別留意,薪資抵扣賠償一事,必須是員工應負責任及賠償雙方無爭議情況下,才有可能扣取薪資,否則雇主很可能被認定違法的,參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意旨:「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謂『全額』,乃指不能予以折扣給付;蓋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並定期給付勞工。至於同條項但書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令另有規定,如勞保保費、健保保費、職工福利金、所得稅預扣及法院之強制執行;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否則勞工如動輒須就雇主積欠之工資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給付,勢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此顯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因此,規定勞工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係屬法令強制規定,若有違反,即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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