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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結婚,以前只要公開儀式請客,就算結婚有效了,現在則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實務上,曾經發生男女雙方辦完婚宴,一方卻遲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是這樣子,有對新人在辦完婚宴後一直沒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男方後來查知,發現女方已經另有同居男友。某甲男與乙女自2010年間開始交往,2017年4月在大飯店辦理婚宴,平時因工作關係雙方分住南北二地,同住機會不多。但是婚宴結束後一年多的時間,甲男多次要求乙女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乙女都以在北部工作時間繁忙及抽不開等理由推託拒絕,一再藉故拖延。甲男經常傳訊息給乙女表示愛意,「我只希望…我們能完成登記儀式、讓我們的婚姻完整的呈現」、「是我不讓妳一個人留在北部,獨自面對困境、空虛與寂寞」,不過常碰了軟釘子。後來,甲男通聯抱怨「每逢週六、週日,妳的手機幾乎都打不會接,line的訊息或去電,也是不讀不回,是工作忙?還是出去玩?」、「為何去年還要約我拍婚紗、讓我去迎娶、跟我辦婚宴?我每次問妳登記的事…妳總是說明年再說,我們結婚了、是夫妻,妳還記得嗎?」最終,乙女坦承自己其實已經另有一名丙男友,且雙方已經同居了。

  後來,男方傷心欲絕,還求助身心科,並向法院提訴乙女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婚宴、婚紗、蜜月、以及精神撫慰金。乙女則抗辯,二人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登記結婚期日,並無結婚期約存在,因此沒有無故違結婚期約之事實。此外,乙女辯稱自己沒有和丙男存在不當男女關係,只是跟伊住同屋,但睡不同寢室。

  依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其次,民法第976條第1項2款、7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故違結婚期約、有其他重大事由,他方得解除婚約。法院最後認為,乙女明確表示不願與甲男辦理結婚登記,顯無履行婚約之意思,已符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故違結婚期約之情事;於婚約關係存續期間而與其他男子同住,亦符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7款之其他重大事由,甲男解除婚約為有理由。民法第977條第1項:「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民法第979-1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最後,法院認為甲男所提出之婚宴支出,包含喜餅、婚紗、禮服、租車、餐廳等花費求償有所憑據,其遭劈腿後身心受創而罹患憂鬱症,連續持續至診所就診治療,也有診斷證明書可證,判決乙女應賠償近七十萬元的的婚宴費用,及二十萬元的精神賠償。

  由此案例可知,若結婚宴客後,最好就趕緊去辦結婚登記;若一方長期不配合去辦理登記,而婚約又不能強迫履行的情況下,一方可以他方故違結婚期約或其他重大事由而解除婚約,然後請求相關的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只是本件精神賠償只有二十萬元,好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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