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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公司在應徵員工,或是辦理某些事務時,對方會要求提供「良民證」,以證明乃屬「良民」而非「窳民」,那麼良民證是啥米碗糕?要到哪裡申請呢?

俗稱的「良民證」,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瞭解了吧!

  良民證通常多用來在找工作、留學、移民、徵婚等情形使用,是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辦理核發的,申請人可以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個人有無刑案紀錄之證明,用來辦理相關事務所需,也可以到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線上填寫申請表格。

  實際上,良民證不是表示未曾犯罪的意思,而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人的刑事案件紀錄不會記載在這個證明書上面,有點像是給予改過自新不再貼標籤的感覺。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些人也許看不懂前面的規定,大略是說,刑案紀錄都會被記載,但是前面這七類刑案紀錄是不記載的。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第1項:「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被宣告緩刑而緩刑期間過了也沒有被撤銷、被判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被判刑……。總之,有的刑案會記載有的不會記載,要看情形。例如:假若被判一年十月有期徒刑,被關出來後申請良民證,上面還是會記載這個刑案紀錄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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