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除了有人情義理上的問題,其中還有不少法律問題。真的,例如說:假若爸爸或媽媽生前就先給大哥一棟一千萬元的房子,當爸爸或媽媽過世時,弟弟妹妹可否主張大哥應該要少分一點呢?

  依據民法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再按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假設爸爸過世只剩媽媽,媽媽在世時贈與一棟房子給大哥,這房子將來確實可能被當作已經繼承的部份來扣除掉。不過,也可能要看媽媽的意思。

  前面所說媽媽在世贈與大哥的房子,在媽媽過世時被從其應繼分中扣除,這種歸回來扣除的情形,法律上叫作「歸扣」。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所以說,必須要大哥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情形從媽媽那邊受贈,才會被當作應繼遺產,而且要注意,若媽媽在贈與時有反對以後繼承要扣除之表示,就不能扣除。還有,如果媽媽是因為大哥很孝順而隨興送了一棟房子給大哥,也不是因為大哥結婚、出外分居或創業所需而送他一棟房子,這時也不能加以歸扣。

  此外,假若媽媽過世時,這棟房子已漲到三千萬元了,如符合歸扣的要件,應該要扣除一千萬元或是三千萬元呢?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所以要以當初贈與時之一千萬元為其歸扣的數字。

  遺產分配,真的有很多平常不知道的規定,像「歸扣」是否為傷腦筋又傷感情的規定呢?只能說如人飲水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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