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雇主為了節省成本,會不幫勞工投保勞保與提撥退休金,也有情形是高薪低保,姑且不論這樣已經違反了行政法上的義務,而有受主管機關論以罰鍰的問題,在民事上面,雇主可以主張他私下有和勞工約定,不用給付退休金嗎?最近法院就明白的說不行!
法院的理由在於,因為退休金的請求權,是勞工屆齡退休的時候才會發生,所以在權利沒有發生之前,雇主自然無法與勞工約定拋棄,就算約定無須提撥還會違反法律的情形規定,而應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民事判決:「按勞工退休金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權利,應於勞工退休時支付,此觀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所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及同法第56條所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即明。此等關於勞工工作年資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係基於保護勞工生活養老政策所為之強制規定,倘勞資雙方於勞方工作前或退休前,事先約定不計年資與退休金,該項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雖勞工於符合法定退休要件時,即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惟在勞動契約終止前,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尚不得行使,其自願減少請求退休金額,或拋棄請求,因非對既得權利之處分,該減少或拋棄之意思表示,自屬違反前述強制規定而無效」。
這樣的解釋,也符合雇主和勞工間地位不平等的現實,避免勞工屈服於工作壓力,而答應雇主許多不合於法律的無理請求,而無事後救濟的餘地。在此奉勸各位雇主們,可別吃勞工的豆腐,不想要提撥退休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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