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修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

  COVID-19疫情肆虐,有關疫情防治及對人民經濟損傷協助紓困,政府訂有特別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為了因應疫情變化,政府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9條條文;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唉,期盼疫情早日結束,就不要再延長再修正了!

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條文:
第11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四百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 19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希望台灣早日脫離疫情,重回正常的生活。大家加油!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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