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有人會說為了躲債,乃將自己的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這樣子債權人就算想要拍賣自己的土地,因為其上面有抵押權,債權人可能擔心拿不到錢就不會聲請強制執行了,但真的是這樣子嗎?
所謂抵押權,就是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因此,若為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還債時,可以有所保障,會有所謂「物保」,也就是拿不動產設定給債權人,一旦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可以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這是正確的觀念,但是設定假的抵押權,則可能被真正的債權人給撤銷掉或是主張無效,進而將該抵押權除去。
最近就有一件新案例,有某欠稅大戶,有欠稅及罰鍰計數千萬元未繳納,欠稅戶將數筆土地設定六千萬元的抵押權,以逃避國稅局的追稅。不過,國稅局則向法院提起確認欠稅戶與債權人間之債權不存在訴訟,後經法院判決勝訴,國稅局表示,將儘速與行政執行署就欠稅戶的財產進行拍賣程序。
實際上,所有權人有權任意處分或轉讓自己的財產,但是若此行為有侵害到債權人的權利,則法律規定債權人得撤銷該處分或轉讓行為;其次,若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通謀作假的契約或假的抵押權設定,明明沒有欠錢卻弄個假的抵押權,債權人也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把假的抵押權給除去掉。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其次,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還有民法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總之,作假的法律行為,很容易就會被發現,做人還是老老實實一點吧!錢再賺就有,人格失去了就很難再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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