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 布痞趴趴走.jpg

  某縣市環保局前局長於任職期間,廢棄物清理公司的陳姓業者因收購舊廠房土地,要清除該土地上約兩萬四千多噸的廢棄物,高市環保局命繳納代履行費一億多元,公司陷財務危機,遭假扣押。要把公司的廢棄物倒到大寮衛生掩埋場,並企圖向局長行賄,表示若可答應,即給予新台幣上千萬元的酬金,然而局長操守廉潔,拒局收受,更在公開陳姓業者的行徑,政風單位遂查辦之,業者的千萬酬金不僅起不了任何作用,還吃上官司,遭到地方法院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罰金,褫奪公權一年。
  雖然刑法第122條第3項也有違背職務的行賄罪,不過貪污治罪條例乃特別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是以在此僅論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有明文。前開條文為「違背職務」行賄罪,當然也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刑度較輕),兩者要如何區分?所謂不違背職務,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應該或可以做的事,反之,非公務員其職務範圍內可以做的事,則屬違背職務;白話來說,我給公務員錢,要他做一件他本來就應該做的事,這是不違背職務行賄,而我給他錢要他做一件不屬於他職務範圍內的事,即屬違背職務行賄。
  在這世風日下的年代,面對上千萬台幣的誘惑尚能無動於衷,把這個以為每個公務員都吃這套的行賄者揪出來,果真是難得一清如水的公務員,給他一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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