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上一處豪宅社區,3日下午驚傳有人從高處丟下一隻裝在紙箱裡的烏龜,撞擊力道之大,令烏龜全身濺血,地上也沾有血跡,動保處獲報後,已派員將烏龜送往動物醫院治療,所幸目前烏龜生命跡象正常。新北動保處長楊淑方表示,將會同警方調閱監視器,如屬惡意虐待,將依違法動保法嚴懲。

  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且如果是在飼主與寵物間的情形,同法第5條第2項中也有規定,飼主應「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違反上述規定時,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照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可以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二十萬到二百萬元的罰金,刑度相當的重,甚至發生這些情事時,除上開刑事處罰之外,依照該法第25-1條第2項,主管機關還可以「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等於是把被告的不法行徑給公開,作為在刑事責任以外的另一種處罰。

  另外,如果是他人的寵物,就是屬於他人的「所有物」,則行為人除了違反了動物保護法,也涉及刑法的毀損罪,就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還要負毀損罪的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當然,也還是會構成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動物是人類的好朋友,不論是貓貓狗狗,還是烏龜小鳥,這些寵物都能成為人類情感寄託的好伙伴,如無必要,實在不應該憑藉這自己優於寵物的身形來任意欺負,以好玩、怠慢的態度,殘忍施虐,無視法律與紀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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