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40多歲男子與女友分手後,遭前女友告他性侵,但檢方勘驗男方手機發現,女生事後還有傳「你昨天好猛」的LINE內容,於是認定他並沒有性侵情形。被不實指控的男子則對前女友提告誣告,經檢方認定確實沒有性侵,起訴前女友。

  據新聞指出,這名男子阿元和文文本是情侶,去年10月兩人共乘計程車返家途中,因為起口角發生爭執,阿元徒手拉扯文文,導致文文頭部有外傷、臉部多處瘀傷和擦傷。當時檢察官也依傷害罪將阿元起訴。兩人因此分手,但分手後卻仍有往來,甚至還發生性關係,隔天文文還傳LINE給阿元,大讚「昨天好猛」,但過了一個禮拜竟對阿元提告性侵。檢警勘驗阿元提供他被文文稱讚的LINE對話,認為他們是在快樂的氣氛下享受魚水之歡,因此駁回性侵告訴。而被控性侵的阿元也提告前女友誣告。檢方審理,認定阿元確實沒有性侵行為,刑責不成立,而文文當初的指控已構成誣告罪責,於是遭檢方起訴。

  通常性侵案件因為行為地點和一般性行為一樣,較為隱蔽,因此要認定被害人是在他方以違反意願的方式下,並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造成司法實務上常常是以被害人的證詞,配合一些情況證據,然後就來認定有犯罪事實;但反過來說,也因為直接證據通常只有被害人的證詞,如果被害人說謊,明明是合意發生關係,卻誣指另外一方的時候,他方有時候其實有理也說不清,造成反而是被告要去舉證自己無罪,也因此網路上有人笑稱要當場和發生性行為的對方一起合照,表示是合意,或是經對方同意,裝設「行房紀錄器」之類的笑談,與刑事訴訟法原本設定要由控訴方負說服義務的舉證責任的設計不符。

  在這則案件中,之所以男子有辦法大逆轉,在於檢察官檢視了雙方在發生性行為後的LINE對話紀錄,認為看不出當初是強迫的,在實務上很多案例中,如果雙方事後對話如常,往往可以用來證明當初的性關係都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所為,繼而認定被告不用負責。

  反過來說,既然雙方是合意,其中一方事後卻提出性侵告訴,自然有誣告的情形,也因此最後這個前女友反而被提起誣告罪公訴。日前也有1名女大生與男子發生性行為後,不滿對方「射後不理」,控告對方趁她酒醉後性侵,最後男子獲不起訴確定,反控女大生誣告罪成功,女大生被判徒刑2月,還要賠償男方23萬元。

  在此奉勸各位,除了要懂得自保之道外,既然是合意發生的性關係,事後可不要隨便提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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