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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保障人民有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也允許告訴人在檢察官不起訴被告的時候,可以表示不服,而由高檢署再議的機會,甚至高檢署如果還是支持下級檢察官,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聲請將這個案子交付法院,如果法院裁定准許,這時候案子就等於起訴。但長年以來,交付審判通過的裁定准許比例都不高,民眾質疑這個機制不夠保障訴訟權,理由在於如果法官裁定允許交付審判,之後這個案子就是他在審,這會發生甚麼問題呢?我們可以分成兩個方面來思考。

  第一,就是如果裁定允許,之後又是該法官審理,這個法官會判決被告無罪嗎?會不會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自己既然准許交付審判,當然就要判有罪,這對被告來說相當不利。第二,如果裁定允許,自己就必須審理該案,會不會有法官貪圖省事,不想多分一案,就將原本應該裁准的案件,駁回聲請?特別是法院現在積案不少,法官人力不足,司法院又將法官結案和積案的數量列入管考,法官也是人,會不會有貪圖安逸的想法?不免引來學界和部分民眾質疑。

  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庭在上個月底宣布:「……法院一旦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則法律擬制視為提起公訴,而開啟審判程序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進行審判。其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之法官,形式上雖非檢察官,但所為之交付審判裁定,實質效果上已等同於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法定職務,倘猶參與其後之審判,無異集起訴與審判職權於一身,形成類似『自己起訴、自己審判』之糾問現象,違反控訴原則之精神。縱使該案件嗣後於審判程序,仍應經檢察官踐行舉證、調查證據及辯論等嚴格證明程序,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之法官,亦能保持客觀中立而不致有所偏頗,然該法官實際上既已等同於執行檢察官之起訴職務,客觀上自足以使一般人懷疑法官已經具有主觀預斷成見,而難以維持公平審判之外觀及裁判之公信力,自應迴避嗣後本案之審判……」,基於避免「自己起訴,自己審判」的偏頗狀況,最高法院認為裁定准許交付審判的法官,不可以之後又是審理本案的法官,否則無法讓被告感覺到有公平審判的外觀,也影響了法院對於民眾的公信力。

  本案見解一出,未來或許對於交付審判的准許率,以及被告防禦權的保障,都有幫助,只是對於某些法官人數比較少的法院,這樣迴避下去,人力調度會不會成問題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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