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網路紅人谷阿莫剪輯電影畫面主張二次創作,電影公司提告主張這種「X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作法,涉及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關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包含了營利與否、著作本身的性質、利用部分與著作整體質與量判斷、利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利益的影響四大要素。

 網路時代,資訊的重製散布極為容易,像谷阿莫之類的網友在網路上其實相當常見,若是小規模的利用行為,或許對權利人影響不大,值得除罪化來保障網友的使用權。但是,像谷阿莫這種大方地下載別人影片、改作嘲諷、上傳給網友任意瀏覽,若賺取大筆廣告收益,還主張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也不用付給片商任何授權金,自由使用到這種地步,實在說不過去。因此,谷阿莫所涉改作影片行為,後來遭檢方起訴違反著作權法。

 新聞報導指出,在法院審理期間,谷阿莫與相關片商達成和解及撤告了,谷阿莫並於今年六月間,在臉書貼文表示:「本人谷阿莫之前在介紹五分鐘看完W兩個世界影片裡,引用的影片涉及科科公司之影片,本人日後在處理介紹相關影片時,一定注意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再引用該公司取得著作權之影片,謹此聲明。」

 總之,有關二次創作問題,從網紅經濟效應來看合理使用,谷阿莫的手法,怎麼看都不像是單純詼諧的表現型態,暫且不論谷阿莫製作影片的內容好壞,這些短片帶給他相當多人氣,影片也帶來眾多廣告收益,很難說是合理使用,因此,谷阿莫被檢方起訴後,會與片商達成和解,也是預料中的事。由此事件,再次提醒欲二次創作時,一定要注意著作權法的規定,避免觸法。

 (延伸閱讀:風傳媒鄧湘全觀點:谷阿莫著作權新解行得通 原創者從此要看二次創作者臉色過活? https://www.storm.mg/article/25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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