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某位女網紅與某婚紗公司小開短暫交往後分手,自認遭欺騙感情,到婚紗公司粉絲頁留言「欺騙我的感情與身體…使用我購買給他的LINE貼圖傳情給越南女子還有其他的女子,最後默默把我封鎖,什麼也不講…只是生理需求,才來碰而已!」、「對我始亂終棄,射後不理」,想當然耳,遭小開提告加重誹謗。

  所謂加重誹謗,就是刑法第310條第1、2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女網友是在網路上留言,屬散布文字,所以被小開提告刑度2年以下的加重誹謗罪。

  究竟罵人「始亂終棄」、「射後不理」會不會成立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3項有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就算是真實的,但是僅和個人私德有關,和公共利益無關的事情,還是不能到處亂說。

  在本件情形,依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女網友因感情問題,加上曾有嚴重憂鬱症合併自殺危險性的診斷證明,所以在悲憤之餘上網留下這些文字,目的是要找小開出面,而非妨害婚紗店名譽,且小開是店內攝影師,可能會讓接觸到的其他客戶發生類似女網友所受到的風險,可見文章內容不僅是私德,也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此以罪嫌不足為由,處分不起訴女網友。

  罵人射後不理的這位女網友雖然沒被起訴,但每個個案情形不同,不一定都會牽涉到公共利益,檢察官也不一定會做相同認定,不代表罵了會沒事,因此罵人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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