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多起因開車門未注意後方而釀禍的新聞。桃園蘇姓女子路邊臨停要下車,卻沒注意後方車輛就貿然開車門,導致毛姓騎士反應不及迎面撞上,當場摔斷左腿6個得休養半年,他連同精神撫慰金等向蘇求償461萬多元;法院審酌,蘇刑事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考量毛的傷勢等,一共判蘇應賠償他100萬8363元,全案仍可上訴。另外一個案例就沒那麼幸運,台南有位66歲程姓女子於10月某日中午騎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華路時,停在路邊的自小客車駕駛34歲余姓女子突然開啟車門,導致程女煞車不及撞上,頭部受重傷,經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根據統計顯示,平均每年都會發生超過三千件因未注意後方就開車門而致生車禍的案件,這些案件更造成數千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情形。台北市今年上半年,就發生了133件開車門未注意的交通事故,有104人受傷,也有人不幸死亡。有鑑於此,立法院於105年底三讀通過,曾增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針對未依規定開車門行為開罰。然而修法之後,這類肇事案件仍然層出不窮,新聞不斷報導,不幸事故頻頻產生,不禁讓人質疑,開門前先看一下後方很難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除了行政責任之外,車禍肇事受害者通常會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同時也有民事賠償責任。多年前就有計程車司機因未靠邊停車,車上乘客突然開車門下車,造成路過機車騎士跌倒受傷,因該騎士車禍造成四肢癱瘓,喪失勞動能力,計程車駕駛最後被判決七個月刑期外,還要賠償一千二百萬元。

  所以無論是計程車司機或是自用車駕駛,在路邊停車時,千萬要注意後方來車,尤其是不能在車道上停下來讓乘客下車。靠邊停車時,駕駛或乘客要下車,也都要察看後方有無來車才能開車門。汽車駕駛也可以用後照鏡看一下後方有無來車,同時提醒乘客後再開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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