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開發的數位媒體「播客(Podcast)」在國外已經很夯,台灣最近也開始在網路流行了。不少網紅都錄製節目,透過播客上架,讓粉絲下載。Podcast播客與網路串流直播不同之處,在於粉絲是先透過網路下載播客檔案,儲存在電腦或手機中,之後就算沒有網路,也可聆聽或觀賞。若是網路直播,粉絲離線就不能看了。

  然而,正如同YouTuber節目的內容使用他人著作時,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Podcast播客節目的製作者,也有同樣的問題。曾經有報導指出,播客主(即節目主持人)在節目中朗誦他人著作,卻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遭質疑是否侵害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注意喔,別人的故書書若有著作財產權,這公開口述權也是其中一環,在口述書本故事時,要留意是否有著作權法豁免規定或合理使用,不然就可能侵權。

  豁免規定比較具體的,規定在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4條以下,例如: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允許特定條件下,得公開口述他人著作。以播客主的情況來說,沒有營利行為,一切好談;如果是商業行為,有時候就很難符合所謂無收取費用的要件,或非營利目的。這時候,就要回到第65條的合理使用來判斷。

  相較於前述具體的豁免規定,合理使用判斷的四個標準為:「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雖然有點模糊,不過還是要用這四大要素來論斷。

  如果侵害著作權,這時可能會有民事與刑事責任,例如:前述的公開口述權,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最重有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哇噻,唸個故事也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嗯,著作權法很厲害的喲!各位播客主在製作節目前,使用他人著作,還是小心謹慎一點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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