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要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嗎?當然需要!

  依據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發生死傷或財損車禍,或其他責任保險事故等情形,後續通常會進行和解協商。假若有責任保險狀況,經常會提到一個問題: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和人家成立和解,保險公司會幫忙理賠嗎?參考前面保險法第93條規定,因為保險公司都會將條款內容寫在保險契約內,若車禍後要談理賠,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參與,未經其參與者,和解內容不能拘束保險公司。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內容大略是當事人與被害人之繼承人簽訂和解書,同意賠償850萬元。但是,並未事前通知保險公司參與,於達成和解後始傳真予保險公司。因此,既未能證明其所為和解曾經保險公司參與,保險公司不受前開和解金額之拘束。自難持此和解書主張保險公司應賠付其保險金金額共計650萬元。

  有另外可能的狀況,即若保險公司參與協商和解,卻不同意和解條件,當事人可以不理會保險公司而與被害人直接和解嗎?事實上,關於這個答案,理論上,保險公司若不合理的拒絕,應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和解,當事人的和解內容,會拘束保險公司,即應當要保險公司理賠。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意旨:「和解對保險人發生拘束力之基礎,在於已保障保險人對於和解之參與機會,而不在於其對和解內容之同意。是保險人若已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外,均應受該和解之拘束。」所以說,保險公司的「參與」不在於其對和解內容之「同意」。因此,就算保險公司不同意和解條件,合理情況下,仍然要受和解內容拘束。

  但是要注意,若保險公司派員參與和解協商,因未帶委任狀而被拒絕參與調解,這時當事人的和解,保險公司可以不認帳。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略謂:「依金管會回函可知其主管法規並無要求保險人派員參與被保險人與相對人之和(調)解應出具委任狀之相關規範,保險公司員工於調解當天攜帶職員證件及通知調解期日之存證信函到場,已足表彰其係保險公司員工且受通知參與調解,縱未攜帶委任狀,亦非不能致電公司以求證確認員工身分。以未帶委任狀到場為由拒絕其參與調解,難認合法正當。保險公司主張未予參與而不受拘束,應屬有據。」所以說,對於保險公司派員參與和解之事,過程務必要讓其參與。至於條件,則不一定取得保險公司的同意。

  另外有一種情況,保險公司人員到場以未經授權與不表示意見,則仍然要受到和解內容的拘束。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大略謂:「調解時被上訴人並未以系爭吊車有無通行證及上訴人有無肇事責任而拒絕調解,僅以未經授權,故未同意以350萬元調解。是以,本件於97年1月9日發生系爭交通事故,且被上訴人於97年3月3日告知上訴人授權金額最高為280萬元,於97年3月6日進行調解,此期間應有充分時間審查本件是否符合理賠條件、肇事責任為何、理賠金額若干,若拒絕理賠,自應於調解時明確表達立場,惟卻於調解時到場,僅表示未經授權金額云云,而以此模糊立場預留進退空間,乃雖有參與和解之形式,但實質上與上開但書所規定保險人受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並無不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受其告知上訴人調解授權金額為280萬元之拘束。」 總之,關於發生意外事故有賠償責任,假若可能發生保險給付時,在協商和解的過程,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參與,比較容易及順利進行保險理賠。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