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知道日本動畫電影《鬼滅之刃》劇場版很紅,據說在日本當地已經刷新宮崎駿、新海誠兩大導演票房最速百億的紀錄,上週登陸台灣後,隨即也引起一陣「鬼滅熱潮」,但新聞報導,有大學生竟然於電影院中拿出手機來錄影,隨即遭電影院查獲並送到警察局,片商警告,如果還有這種行為,恐怕會使台灣無法得到日本熱門動畫電影的代理權,只是這樣的行為,究竟有何法律上的責任?

  就民事上來說,觀眾在買票的時候都會被要求不得錄影,這算是常識,因為如果有人把片子錄下來,然後上傳,勢必會打擊其他人入院觀賞的動機和樂趣,也會減少代理商和電影院的收入,而在刑法部分,自然也會違反支持文創、內容產業的著作權法刑責,如果是側錄者,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的「違法重製罪」、上傳者則會構成「違法公開傳輸罪」,不可不慎。

  由於這兩條罪目前都是告訴乃論罪,所以如果願意與著作權人或專屬授權人達成和解,仍有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但為了其他觀影者的權利和片商的利益,恐怕還是不要以身試法,比較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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