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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好萊塢英雄影集的人都知道,要以這些超級英雄為主角拍攝電影、影集,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美國影視巨頭常常會跨海提告,追訴侵害他們著作權行為的人。近日在台灣,有人演出了傳統布袋戲知名角色「史豔文」,也被認為侵害他人對於角色的著作權,一狀告到了地檢署。
  智慧財產局對於影視作品的角色,向來肯定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智財局109年電子郵件字1090320b號函就指出:「利用他人創作角色造型美術著作之元素,致可能與原著作產生關連式聯想者,恐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仍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認為利用既有作品的角色,創作新的著作,可能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權,也有認為製作周邊產品,必須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否則可能會構成侵權,如109年電子郵件字1090319b號函:「漫畫或卡通角色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若進行似顏繪創作且製作相關產品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須得到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甚至連cosplay,如果不適用豁免規定或合理使用時,也算侵害著作權,如電子郵件字第1080730號函:「依漫畫或卡通角色造型自行製作服裝及配件等道具,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原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在該則關於「史艷文」的新聞報導中,如果認定使用者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則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確實有可能對於使用者提起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畢竟「史艷文」也應該像是好萊塢的超級英雄,諸如蝙蝠俠、蜘蛛人一樣受著作權法保護才是,過去也曾有案例是他人續作日本知名漫畫大師‧井上雄彥的作品《灌籃高手》,以其中人物為改作衍生,而遭法院判決有責的案例(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所以可別以為是台灣作品,角色就不受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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