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於他人不法侵害,法律允許可以正當防衛。但是,實務上常發生被害人變被告的情形,像是加害者因不敵被害人之反制而死亡或受傷的情形,例如:追捕小偷、搶匪,假若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就會無罪,然而若受害人對於過去的侵害行為,因感憤怒或一氣之下,而去追殺加害人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是故意傷害或殺人,而可能被害人變被告。

  什麼是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基於「法不必對不法屈服」的精神,刑法允許人民對抗現在不法的侵害,就算造成損害也不必負刑責。日本刑法第36條也有類似規定,德國刑法除第32條訂有正當防衛外,還在緊鄰之第33條明白規定,若防衛者基於「慌亂、恐懼、驚嚇」而有防衛過當的時候,仍然可以阻卻違法。甚至於,在憲法允許人民持有槍枝保衛自身的美國或其他英美法國家,屋主遇到歹徒闖入家中,允許屋主基於保衛家園目的,對於入侵者行使武力,事後得以「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主張免責。

  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情況,經常是出於氣憤或不滿,而反過來變成加害人,這時就麻煩了。最近有一個新聞報導案例,某鄭姓男子駕駛小貨車,前往香蕉園竊取六串套袋香蕉,楊姓園主得知後,前往追捕鄭姓香蕉賊,園主撿起竹棍追打鄭姓小偷,於奪下小偷鐮刀後,將小偷捆在香蕉樹的鐵桿而持續毆打,結果造成小偷死亡。法院認為園主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構成了妨害自由及傷害致死罪而遭判刑,就算園主事後後悔也來不及了,因一時氣憤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我們是法治國家,不能用私刑對付小偷,也不能因為生氣就毆打小偷,出事就要負責任。

  另外一件是之前的新聞案例,某楊姓男子因情緒失控而沿途砸車,警察為攔阻而將道路淨空及管制,準備制伏楊姓男子,後方車輛則因塞車不能行進。其中一輛駕駛即被告黃姓男子,因不滿行車動線受阻及時間遭耽誤,且認為警方未採取有效制止行為,乃持金屬球棒前去連續攻擊楊姓男子的頭部、頸部等部位,於楊男倒地仍未停手,即被告黃男明知楊男已無反擊之可能,因餘怒未消,再持上開球棒猛力揮擊頭部及身體四肢多處鈍挫傷、左枕骨顱底骨折併左後顱窩硬腦膜血腫、左小腦向上經天幕及扁桃體疝脫等傷害,後衍生橫紋肌溶解症而死亡。即令被告抗辯正當防衛,法院認為警察當時已淨空現場及公權力已介入,被告無阻卻違法的必要,亦非屬正當防衛,而且黃男當時棒棒朝楊男頭部等重要部位毆打,遭員警制止並未罷手,法院認為被害人與被告素昧平生,只因不滿行車路線受阻就出手,超出合理範圍,遭以殺人罪判處十七年有期徒刑。這種就是典型基於不滿而毆打他人的案例,因為現在的侵害已經在警察的控制當中,對於被告來說,並無不法侵害之狀態,不符正當防衛的要件。

  總之,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例如小偷要攻擊屋主,屋主是可以合理的反抗,假如已經抓住小偷,就要打電話通知警察,在此過程,可以採取適當的捆綁,但是不能毆打。實務上,經常是過度毆打,被害人反而變成被告。因此,保持冷靜的心情,不要太愛發脾氣,否則遇到不滿就宣洩情緒施暴,容易釀成無可挽回的悲劇,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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