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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頗富盛名的高檔鐵板燒,自三年多前開業至去年底的進貨單據顯示,僅鴨肝的進貨,無鵝肝,然而菜單上卻是鵝肝料理,涉嫌以鴨肝混充鵝肝欺騙消費者。餐廳表示,去年有客人反應,菜單即已修正,無以鴨肝充當鵝肝,僅因疫情之故,無鵝肝則以鴨肝替代,用的也是品質佳的進口鴨肝。
  餐廳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為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業者施用詐術,賣的明明是較便宜的鴨肝卻標示為高價的鵝肝,以較高的價格販售,顧客亦因此陷於錯誤,誤以為那個就是鵝肝,於是以較高的價格消費了較便宜的料理,造成財產損失,業者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出、輸入、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1項7款有明文。違反上開法律規定可能遭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罰鍰(第44條1項);亦會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9條1項)。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8條1項),違者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第45條1項)。當然,目前有些地方法院見解認為如果對身體無害的時候,不需要處罰這麼重,而只論以詐欺罪,但無論如何,都可能會有輕重不一的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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