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工在離職的時候,除了會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外,也會懷疑自己在職期間,雇主有沒有短列勞退,或是少給薪水、特休假,所以會要求雇主提出過去幾年的薪水條、出缺勤紀錄,雇主這時候有提供的義務嗎?在現行勞基法中,是有規定的。

  所謂薪水條,指得是勞工每期受領的給付,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包含依據、項目、數額、期間之類的,通常一般公司或是商號都會在發薪的時候,一併發給勞工,例如有人會直接寫在信封袋上,然後裡面裝薪水,後來因為很多雇主都用銀行轉讓,所以會另外寫張單子給勞工。勞工在職期間,雖然有可能會懷疑老闆有沒有少給,但既然還在職,當然也不好意思去找老闆問清楚,所以通常是在離職的時候,會提出質疑。就勞基法雖然有要求雇主自己計算薪資明細,但並沒有規定要給勞工,直到近年修正後,才在第23條中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出缺勤紀錄,攸關勞工的特休假或是加班費、補休,理論上也是要和勞工說清楚的,但過去也是規定雇主雖然有自己備置紀錄的義務,但沒規定雇主要給勞工,勞基法修正後就在第30條中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雇主說他不想給呢?原則上依照勞基法第7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論以2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鍰,無論是雇主推說不見了,或是說還在但不想給,都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論以這樣的罰鍰,所以各位當老闆的可千萬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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