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智財意識盛行,許多人多少都知道如果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就違法使用他人著作的時候,可能會有法律上的民刑事責任。雖然,著作權法上有許多豁免規定或合理使用,但並非每個個案都能夠適用。不符合前述規定,又無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之情況下,常見的權利人主張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可是有聽過權利人主張使用者構成「不當得利」?近來在一件蘋果日報訴東森新聞雲的案件上,原告就是這樣主張,且獲得一審法院的支持。
該案事實背景是這樣的,2018年名人傅達仁先生過世前曾經接受過蘋果日報的採訪,並有拍攝照片,然被告東森新聞雲未經授權,使用了蘋果日報該則報導的照片,遭蘋果日報提起本案訴訟,但蘋果日報的聲明相當罕見,先位聲明主張被告公司構成不當得利,備位聲明主張被告公司與員工要依照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法院目前對於媒體使用其他家媒體的照片,認定不能適用豁免規定或合理使用的判決近來越來越多,本案認定被告公司有責,固有其法律上之理由,但原告先主張不當得利,後主張侵權行為,就讓人比較不容易理解,因為不當得利只有「目前受有利益」才有賠償責任,所以對於只領薪水的記者來說,是沒有辦法依照不當得利和東森新聞雲負全部的連帶責任的。且不當得利的求償範圍只有現存利益,不像侵權行為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一般來說,先位主張侵權行為,備位主張不當得利比較合理,但本案卻是反過來,先主張不當得利,後主張侵權行為,雖然最後仍然是蘋果日報贏了,但請求權基礎、聲明先備位頗值玩味。
且法院透過本則判決更宣示了一件事情,如果權利人侵權行為已經罹於二年的短期消滅時候,可否主張不當得利的規定?因為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長達十五年,對於權利人來說可說多了一樣武器可以用,只是本案就蘋果日報報導時間到現在還沒有超過二年,原則上沒有這個問題,為何還是先主張不當得利,備位主張侵權行為,恐怕就有其他原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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