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新聞報導,有對年輕朋友於路口等車時,由於不滿前方乖乖停等紅燈的老伯擋住其去路,當街爆發口角外,甚至亮刀恐嚇、拿著安全帽對該名老伯一陣痛毆,將其打得頭破血流,女子還將老伯的機車鑰匙拔下丟到水溝裡。整個過程被目擊民眾錄影上傳到網路上,當然這對情侶引起了公憤,在神通廣大的鄉民肉搜之下,兩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全被公布,憤恨難平的民眾持棍棒包圍他們家、砸車、潑檳榔渣,原本在路上毆人是兩條龍,現在嚇的躲在家變成兩條蟲,前幾日才去報案要對網友提告。被打的老伯亦已報案,這對血氣方剛的年輕人因此遭到移送法辦了。
這對情侶錯在先,無庸置疑,無緣無故動手打了人就是不對,但是忿忿不平的網友們的行為難道不會構成犯罪嗎?砸人家的車很顯然牽涉到的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倘若使機車的外型發生重大變化,降低了可用性,失去全部或一部的效用。易言之,對物發生作用,使物的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者,即為損壞。網友把人家車砸爛,車的外型有顯著不良的改變這就不用多說了,如機車的一些零件也因此被砸毀,那網友就可能會構成本條犯罪了。附帶一提,網友到人家家堵人,讓人家不能出門,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可能還構成了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雖然說這對年輕朋友有錯在先,任誰看了都會為被打的老伯打抱不平,有正義感原本是件好事,但以暴制暴是不鼓勵的,如果說年輕朋友把老伯是用私刑,那麼到人家家門口堵人來主張正義,又何嘗不是呢?
- May 19 Fri 2017 17:45
衝動也不應該動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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