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如車禍受傷、土地被無權占有、車輛遭毀損、搬遷補償等等,而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錢,需要申報所得稅嗎?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來臨,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年度間曾因訴訟或和解取得損害賠償金,超出實際財產損失部分,屬於當年度「其他收入」,可要如實申報綜所稅。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原則上分為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像國稅局曾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因他人無權占用其所有土地,經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他人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及遲延利息,此賠償範圍屬補償甲君之「所失利益」,因此,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予申報;即損害賠償屬「所失利益」者,非屬填補損害,乃認為屬利益而應課稅。

  又像是租屋糾紛賠償問題,房東因為出租房屋發生漏水,造成房客傢俱損害,提前解約後發生訴訟,法院判決房東應賠償三十萬元,二十萬元為傢俱損害賠償金,十萬元為搬遷補償費,國稅局認為這十萬元搬遷補償費屬其他所得,應列報所得稅。

  所以說,收取的賠償金或和解金,會因不同性質而決定是否應納所得稅,例如:車禍或醫療過失之傷亡事件取得之精神賠償,非所受利益,不用列報所得稅。再例如:店面因臨近建案施工造成損害,建設公司可能賠償店家賠償房屋受損的錢,這部份不用列報;若賠償店面無法出租的錢,這部份無法出租的賠償屬所失利益,要課徵所得稅。

  因此,打官司勝訴或是達成和解而取得之金錢賠償,不是一律免繳所得稅,若屬所失利益的損害賠償性質,國稅局會課徵所得稅。一般而言,精神賠償或醫療費或修理車輛等等費用的賠償,比較容易理解不用繳稅,但像是車輛不能營業、房屋無法出租等取得賠償,就屬於原本可以賺到而沒有賺到的錢,很可能被認為是所失利益而被列為當年度其他所得。此故,於訴訟和解時,一定要注意在協議時取得賠償金或和解金的性質,例如:假若總賠償金額是由精神賠償及營業所得所構成,而營業所得不見得有絕對的標準,此時,同樣總賠償金額,若精神賠償數額較高,列為所失利益的營業所得少一點,則被課稅的數額就會較低。故簽立和解賠償協議時,關於金錢賠償或給付性質,應事先確認清楚再來決定和解的文字內容,瞭解法律規定而決定和解內容,有時可避免歸屬其他所得而被課稅,可是很重要的稅捐知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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