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律師法,經總統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實施後,律師執行業務,即將進入新紀元。其中,關於「律師事務所」(也可稱「法律事務所」)型態,有了明確的定義及區分。

  律師法第48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註:以下簡稱為法律事務所)

  所謂獨資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就是一般個人型法律事務所,或是單一老闆僱了其他律師的非個人型法律事務所。

  所謂合夥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合夥律師對外權利義務關係是連帶的,對內是共負盈虧、風險共擔及共同經營管理等,類似一般的商號的合夥關係。

  所謂合署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大略是幾位律師合租一間辦公室,管銷費用大家一起分擔,律師之間除同一地址辦公外,彼此是獨自執業的關係,互相之間有點像是聯合辦公的鄰居關係。有的法律事務所的辦公室看起來很大或人數很多,也許屬於這種型態,而非獨資或合夥法律事務所。

  所謂法人法律事務所,因為條文說要另以法律定之,目前尚未有法人事務所。

  因為擔心一般人無法區分「合署」、「獨資」或「合夥」,律師法第49條還特別規定,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

  關於法人事務所,其實會計師法已有立法。依會計師法第24條規定,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所謂「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是指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法設立從事法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所以,法人律師事務所,也就是以執行律師業務為目的所組織、登記而成立的社團法人。

  法人事務所與合夥事務所的最大不同,在於法人是有限責任,合夥是無限責任,因此對於客戶來說,當然希望選擇合夥事務所進行委任服務較有保障,否則法人事務所倒了,只負有限責任,客戶會有所疑慮。因此,像會計師法第31條就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如此配套措施,法人事務所的運作才能比較順暢。

  最後要說的,經常看到事務所掛上「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聯合法律事務所」等字眼,都只是標榜事務所的性質而已,而實際上是否名實相符,客戶自己要張大眼睛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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