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員工性騷擾,雇主遭連帶求償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任職某不動產公司房屋仲介員,見女客人三歲女兒活潑可愛,突然靠近她的右臉頰,親吻她的右臉頰一下,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三十日。後來,女客人以女兒遭性騷擾後,受有焦慮恐懼等創傷,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房仲業務員及不動產公司連帶賠償,經法院判決公司與員工應連帶賠償九萬多元,可上訴第二審。

  新聞略述事實說,房仲業務員帶客人看屋後,離開前見客人及年幼三歲女兒,以左手碰觸女童後頸及背處,突然親吻女童右臉頰一下。女童母親指出,因房仲員行為,造成女童焦慮、害怕與人互動、相處,及拒絕與他人打招呼的異常反應,經醫師診療後,認定患有焦慮狀態、社交恐懼症等創傷症狀,需持續就醫進行心理治療,而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儘管不動產公司抗辯房仲員的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不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責任,但是法院認為,房仲員替出租人尋覓承租人,利用帶同他人看屋的機會,對女童性騷擾,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加害女童,僱用人不動產公司應與房仲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更嚴重一點,同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則,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然而,老闆通常很難證明於員工之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所以連帶賠償的機率是很高的!

  總之,老闆們應加強宣導員工不要隨便突然親吻或觸摸人家臀部等行為,否則除了員工可能被判刑之外,公司也可能因此連帶要負賠償責任。因此,對於員工之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可不能馬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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