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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報導指出一名許姓男子因工作不穩定,薪資每月不到3萬5千元,要養妻兒,常捉襟見肘,夫妻常為錢吵架,許去年的年終獎金不到3萬元,妻子要全拿,夫妻因而發生衝突。

  妻子翻舊帳,以丈夫常喝酒、不顧家等理由訴請離婚,丈夫則表示一切都是因為錢,妻子老嫌他賺錢不夠多,事實上他很少喝酒,只有同事聚餐才可能喝酒,也喝不多,所有薪水都用在家裡。

  9歲兒子作證說,爸爸常忙到晚上才回家,法官也查出許姓男子一直有工作,雖然收入不高,但對家庭有責任感。

  除了民法第1047條兩願離婚之外,民眾若欲離婚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裁判離婚始得為之。

  法官認定許男努力工作,只是賺得少,但收入少不能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不准離婚。

  因此,離婚並非三言兩語向法院請求即得獲准,須向法院明確陳明有上開條文各款事由或雖非該列舉事由但仍須達重大不能維持婚姻使得為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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