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之前曾介紹過關於買賣房屋卻買到「凶宅」所衍生的法律糾紛,買方可能解除買賣契約等相關的法律問題,最近有則新聞則是關於所謂「凶船」的爭議。新聞大略是說,有人花了幾百萬元買了一艘漁船後,才發現那艘漁船上面曾經發生過船員喪命的事件,這個買方認為自己買到了「凶船」,因此提出訴訟要求賣方退錢,根據新聞報導,這個案件在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漁船與房屋的性質不同,因而判決買方敗訴。

  無論是房屋買賣或船舶等等物品的買賣,賣方會有告知義務或者誠實說明使買方了解物品情況的責任,如果賣方沒有誠實的履行這部份的要求,或者消極的隱瞞,應該說而不說,或者積極的詐欺,都可能造成買方後來主張解除契約的結果。一般來說,在房屋買賣的情況,假使賣方要出售的房子裡曾經發生命案或非自然死亡的事故,也就是俗稱的「凶宅」,那麼在社會上普遍的認知裡,房屋是不是凶宅,這一點對大多數人來說是很重要的,且非常介意的事情,因此就「是否為凶宅」這一點,賣方就有主動告知、說明的責任,如果是「凶宅」,賣方卻騙買方說不是,或者賣方故意不去提這件事,那麼這個買賣日後就可能發生爭議,滿方可能就會依照民法相關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者要求減少價金。

  回到剛剛的新聞案例,這個漁船買賣的新聞裡也有提到,賣方曾經詢問過買方,是否有什麼關於那艘漁船的情況要了解的,但是買方都沒有去詢問,賣方似乎是覺得買方既然不問,自己也就不提了。如果是在房屋買賣的情形,一般來說,關於房屋內如果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案件,即使買方沒有問,賣方也應該主動告知的。那麼漁船買賣的情形,是不是有不同呢?這是可以討論的。根據新聞報導,法官似乎認為,漁船是以捕撈漁獲為目的,海上討生活風險本來就很大,難免會有意外發生,不能與供人居住的房屋相同看待。似乎是認為說,漁船跟房屋的情形不同,如果買方認為船隻上有沒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事故這點很重要,就應該事先主動詢問賣方,如果沒有問,法院可能認為就漁船來說,這不是社會上認為應該要主動告知的事項,因此賣方沒有主動告知的義務。

  關於漁船上曾經發生過命案等事故,是否跟凶宅一樣,屬於應該主動告知的事項之一,見仁見智,我們也不再多表示意見。今天分享這則新聞,主要和聽眾朋友們分享的是,當您在買賣較貴重的物品時,例如房屋、汽車等等,如果有您覺得介意的事項,例如是否曾經有發生過事故等等,建議一定要事先主動詢問,畢竟像「凶宅」這種普遍被認為要主動告知的情形並不多,事先花點心力,積極去了解買賣標的物的情況,是事先應做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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