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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至2018年間,陽昇法律事務所處理許多TRF/DKO金融商品爭議案件,相關處理實務經驗,可以提供各界參考。
  關於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造成鉅大的TRF金融財務風暴,金管會過去二年持續裁罰,許多銀行的客戶陸續對不當銷售TRF的行為,對銀行提出各式各樣的申訴及檢舉。就台灣而言,TRF此種新型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欠缺有效監管,更無爭議處理的經驗。不過,在金管會介入後,及經過銀行與客戶這二年的協商、評議、仲裁等實際運作,也累積了不少成功圓滿的實務案例。
  受害客戶在與銀行主張權利時,有幾個態樣值得討論,例如有主張一條龍式的不當銷售,有主張銀行多賺一手平倉數字亂報,有主張銀行未盡風險告知義務,有主張偽造財報董事會等等。其中,關於平倉一事,經常引發許多疑義,此類衍生性商品不同於股票、期貨等斷頭模式,有公開市場價格可參考,提前終止TRF契約,合約市場價值損失的結算相當複雜,涉及到匯率走勢參數、計算模型,平倉的市場價格,亦非公開可查詢,客戶根本不了解計算方式。然而,隨著合約多已終止後,對於受災客戶而言,如何與銀行達成妥協式的公平正義結果,才是客戶最關心的重點。
  鄧湘全律師擔任TRF自救會法律顧問時,協助推動不少受害客戶主張權利的活動與會議,金管會也提供了處理爭議解決平台,主管機關確實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其次,金管會要求銀行不能拒絕客戶提出仲裁,也就是對於未能協商和解的銀行,應簽立仲裁協議,客戶得送評議或仲裁,來解決此類爭議。再再看得出,TRF爭議處理,經過幾年來各方的努力,有了相當的效果。
  銀行不當銷售TRF的態樣,不一而足。因此,銀行與客戶自主協商和解時,通常會視「受損金額」與「不當銷售的缺失大小」,作不同程度的退讓與和解。當然,如果客戶已全部交割完畢、平倉轉貸或是無擔保轉貸,或是根本已斷頭等等,也會因為不同的個案態樣,影響與銀行的和解協商結果。另外,每間銀行主事者的態度,也決定了和解的走向。解決爭議的方式,雖然沒有絕對的標準,或許視個案作個別的判斷,但是大方向而言,只要有證據得以證明有不當銷售TRF的情形,銀行是不會忽略客戶的權利主張,客戶切勿獅子大開口,相信大部份銀行都會有誠意處理類此爭端。
  由2018年初回頭檢視前二年的狀況,TRF爭議處理的成果,某些受害客戶已取得和解,或是得到合理的評議、仲裁,算是值得欣慰的。儘管有些客戶還在與銀行奮鬥中,只要金管會勿因時過境遷而不再監管TRF爭議,這些客戶就會有受損害填補的可能。但是,那些在二年前就放棄主張權利的客戶來說,是相當可惜的。只能說,權利是靠爭取來的,絕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且,此次TRF風暴並非單一案例,而是系統性的問題,也非單一金管會的監管或是地檢署的提告或是法院的訴訟,就能解決相關問題,詳知內情者應知,TRF爭議解決,還是靠銀行與客戶間的自主協商,會是最有效及迅速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這是我們處理的經驗,也最符合銀行與客戶間的最大利益。
  一旦進入訟爭模式,拼了命去打得你死我活,最後結果尚未可知,可是捅出來的一堆馬蜂窩,相信對於銀行及客戶都是難以預料的,或許也不是雙方所樂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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