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出版社幼獅公司最近被報導涉及了一起著作權爭議,起因是該公司用了一張某攝影師拍攝的照片,做為教科書與附屬光碟的內容,依照著作權法規定,教科書使用本有特別的豁免規定,不會有刑事責任,為何檢察官在該案中,仍將幼獅公司起訴了呢?

  其實,著作權法專為教科書使用的第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是這樣寫的:「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除了教科書之外,像是附屬的教學輔助用品,也在豁免的範圍:「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細讀條文,必須要限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或編印的教科用書或其輔助用品」,如果不屬此二者,就沒有「法定授權」的適用,例如教科書之「參考書」就不被認為包含在內。

  檢察官會起訴幼獅公司,係認幼獅公司除編纂該教科書外,隨書附贈了一張內含該照片的投影片檔案之光碟,供學校與教師相關活動例如「校園友善宣導周」使用,幼獅公司抗辯該光碟算是教科書的輔助用品,然不被檢察官採信,檢察官認為光碟內容是幼獅公司用來行銷其教科書,「輔助出售」的促銷手法,而非幼獅公司所稱的非營利教育使用,就光碟的部分,不符合前述著作權法之豁免規定。

  攝影師除了刑事告訴外,另外也提起了民事訴訟,因為著作權法第47條並不排斥攝影師的民事請求權,幼獅公司似乎就該照片只願意出價2千元的授權金,雙方就此無法協商,但也正因為無法協商,最後才會讓檢察官起訴刑事部分吧!然最後民事部分勢必還是要參考刑事判決之內容,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作最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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