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天王巨星張學友之前在台灣舉辦演唱會,事後發現有人在現場側錄及負責舞台設計布置公司的負責人臉書貼出相關資訊,乃認該行為涉有侵害著作權與刑法洩露工商祕密罪嫌,因此提出刑事告訴。

  新聞報導指出,張學友在台灣舉辦「學友經典世界巡迴演唱會」,由黃某經的公司負責舞台設計、布置,雙方並簽有保密條款。於演唱會結束,張學友發現黃某在臉書上貼出台北及高雄場的舞台照、演唱會照以,及二段正在演唱「祝福」、「餓狼傳說」的現場影片,因此認為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及刑法妨害秘密罪。

  黃某則抗辯,表示當時很多人都在觀眾席中錄影,有人將影片上傳網路,其只是截取,配合公司舞台布置、設計教學張貼,並無違法犯意。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舞台設計及活動照片非屬工商秘密,其次,二段影片內容也可見是從觀眾席上拍攝,而且畫質粗糙相當不清楚,又片長僅約有一分鐘多,無法證明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犯意,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首先,檢察官認為黃某雖然為該演唱會的布置公司負責人,並無證據顯示是其側錄;此外,雖說黃某臉書上有相關照片或是影片,但這並不等於黃某就是在現場側錄者,加上黃某抗辯照片或影片是從網路上取得,再上傳到自己的臉書,自視角觀之,影片或照片是從觀眾席拍攝,不能認定黃某有側錄行為,而論以著作權法的違法重製罪或是洩露工商秘密罪。其次,就工商秘密的部分,前述影片或照片,並不被檢察官認為是刑法的「工商秘密」,所以也沒有洩密的問題。

  不過,新聞較未討論的部分,在於黃某自網路上取得這些影片或是照片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重製呢?取得後上傳臉書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公開傳輸呢?可能是檢察官認為構成合理使用,或告訴人自始沒有爭執這個部分,或雖然爭執,但罹於六個月的告訴乃論期間,前述爭議,仍有待個案依證據及相關事實論斷。

  為避免遭著作權人提告,看電影或聽演唱會的時候,可要先確認主辦單位有無同意可以錄影、錄音喔!或是否合於法律規定的攝錄。否則,可別隨意拿起手機來錄影喔!!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