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刑法第18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關於民法、刑法認為應負責任之年齡,民法說是20歲,刑法說是18歲;所以,民法關於成年之歲數,是否應該下修到18歲呢?
有人就說了,民法說男生18歲、女生16歲就可以結婚,只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因就是民法認為20歲成年,但是18歲連結婚都可以允許了,為何民法還要嚴守20歲成年原則?
因此,近期開始有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的民間聲浪。新聞報導就指出,「修民法挺青年」陣線宣布成立,力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以期權責相符、接軌國際、還權青年世代。據報導,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台灣大學學生會、今周刊發起成立「修民法挺青年」陣線,說明修法主張,表示90年前訂下的民法滿20歲為成年年齡的規定,現今已經出現諸多不合時宜,以致於目前台灣有數十萬名18歲到20歲之間的青年,包括無法自行辦手機、辦學貸、開立銀行帳戶等,造成許多生活上困擾,因此認為應該要修法與時俱進,以利青年現實生活需求。
其他關於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延伸各項法規行為能力規範,而造成許多標準不一樣的各種怪現象,包括了民法和刑法負責年齡不同,18歲可以買大樂透、買菸酒,但是20歲才能買運彩等等。
關於民法成年的年齡是否下修至18歲?參考歐美日本先進國家,再來觀察我國相關民法成年20歲,所延伸至其他法律事項,所造成的當事人困擾及不便、不一致,例如民法、刑法就明顯差二歲,看樣子,似乎有與時俱進下修的必要了。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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