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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雯簽發一張9.2萬的本票給前男友小哲,屆期不獲清償,小哲一怒向該管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只是念在舊情,遲遲無法下手,試問小哲這樣「念在舊情的時間」最多可以猶豫多久才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並沒有如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依照民法第129條,在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或債務人承認的情形下,債權請求權的時效會中斷計算,之後則依照同法第137條重行起算,譬如說原來時效為三年之本票,中斷後重行計算為三年。但在債權人對債務人告知或以訴訟告知之請求(像是存證信函)之後六個月內起訴,或是債權人起訴之後撤回或遭駁回的情形,民法第130條或135條與第133條都視為不中斷,換言之從一開始就沒有中斷過,對債權人相當不利。聲請本票裁定本身並不是起訴,裁定結果也不是判決,只是給予債權人一個簡便執行之名義而已,頂多看成是一個「請求」的過程。所以,如果債權人在取得本票裁定之後,並沒有聲請執行,則超過6個月後,就會依照民法第130條視為不中斷,時效繼續計算。由於本票只有三年短期消滅時效,和一般消費借貸的十五年不同,很容易就會罹於時效。

  因此,在本案中,小哲在取得裁定之後,必須盡快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本票三年的短期消滅時效會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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