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父母可以書立遺囑讓子女一毛遺產都不能繼承嗎?
除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即便被繼承人立遺囑說繼承人不能繼承,但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仍有法定特別保留部份可以繼承。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此外,像父母立遺囑說子女不孝,不能繼承,子女仍有特留分可以繼承,父母只能在特留分以外的部分,可以不讓子女繼承。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的計算,依民法第1223條規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最近,就有一個新聞案例,有名婦人子女共有八人,一子七女,婦人過逝後,獨子拿出婦人的遺書,表示媽媽在遺囑寫說:「女兒們都沒有來看我,我的財產不給女兒們繼承」。也就是後,獨子表示七名姊姊不孝,所以媽媽說遺產全部都由獨子繼承。不過,這種案例,法院通常會認為未探望父母不屬於「對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事件」,也就是不符合民法規定之喪失繼承權原因,此故,在此案例,姊姊們仍有特留分得以繼承。
一言敝之,就算子女不孝,如果沒有達到「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要立遺囑表示某幾位子女一毛都不能繼承,可能是有問題。換句話說,子女不孝未達到喪失繼承權之狀況時,父母頂多在是子女特留分以外得以拒絕讓其繼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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