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案例,警方查獲某男改造手槍和子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警方未經某男同意而搜索,屬於無令狀搜索,也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認定扣案槍彈無證據能力,判決某男無罪。

  一般民眾會覺得奇怪,感覺槍彈搜到了,就應該有罪啊!

  是這樣子的,警方若捨棄聲請搜索票程序,會嚴重架空「檢察官許可、法官審核聲請核發搜索票」的權力,所以「警察違背法定程序所為搜索、扣押行為程度重大」,這種證據是不能拿去法院認定為有罪的證據。

  以下為參考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總之,依據上述條文規定,如果警察雖然沒搜索票,很緊急的去搜索而取得證據,但是警察杯杯們要記得,在執行後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喔!!

  因為,在民主法治國家,對於人民的搜索權限,是交由法院作為最後的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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