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吹山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就算學生不是受到退學或是其他類似的處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白話來說,即使學校今天只是把學生記了一個小過,學生可以經訴願程序後,可以上法院告學校,法院不能推說學生的憲法基本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不受理案子。

  會有這樣的解釋,在於過往戒嚴時期以來,法院對於軍人、公務員、學生等等身分人民,受軍隊、機關、學校的不利益處分時,總會找一些理由拒絕受理訴訟,依照德國法的說法,稱為「特別行政關係」,但在解嚴後,人權意識高漲,法院這樣的說法無法說服人民,因此歷來大法官解釋都認為基於「特別行政關係」不受理案子的理由「太瞎」,分別以好幾號解釋突破。

  本件解釋的背景是台中有個學生抽菸、無照騎機車被學校記過,上行政法院要求撤銷處分,被法院認為沒有侵害基本權而拒絕,還有個新竹的學生請假補考,分數被打折,認為於法無據,聲請了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認為怎麼能說記過,一定就沒有侵害學生基本權?認為法院不審的理由不夠有說服力,最後做成本號解釋,解釋理由書明白指出「.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至於未來會有多少案件真的鬧到法院,會不會有學生被記警告就打訴訟,就要看學校個案上說理充不充分,能不能讓人心服口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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