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廖姓媽媽帶著孩子到公園溜滑梯,她溜下左腳卻撞擊地面腳踝骨折脫臼,廖女控訴溜滑梯下方底崁距離地面35公分,表示沒有警語提醒注意危險,提出訴訟,向某市政府的新建工程處請求國家賠償七十多萬元,新工處則說設施已經載明「適用年齡是5到12歲」。法院認定溜滑梯符合國家標準及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規範,判決廖女敗訴,仍可上訴。

  廖女表示其攜子女前往公園遊玩,其使用該公園設置大型磨石子溜滑梯時,因滑梯太滑速度過快,無阻力緩降,並主張滑梯下方底崁距離地面高達35公分,無任何警示標語提醒使用人注意危險,致溜下滑梯後,速度過快,左腳撞擊地面受傷。被告機關則抗辯,設置之遊戲設備及材料,均符合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等國家標準,且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經檢驗合格。公園之遊戲場亦有安全檢查,遊戲場內設有警示標誌,還載明使用者年齡為「5至12歲」,總之就是滑梯使用區之規劃設置或設備規格,均符合法令規定之安檢標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又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法院判決認為,滑梯符合國家標準及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經檢驗合格等語,應屬可採。而且,公園之遊戲場適用年齡為5 至12歲兒童,此與廖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年齡顯有相當差距,故其主張滑梯所在之遊戲場有未設置警告標語之瑕疵,乃屬無據。

  大人就不要滑小孩子的溜滑梯,大人滑下來的力道,比小孩子大太多了,可是很容易發生撞擊之骨折及受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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